(沪电机院委[2009]14号) 为了保证工程进度、质量✫,提高工程经济效益,督促从事工程的建设人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🧑🏼🏫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👨🏼💼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》,结合我校临港校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我校临港校区建设工程及相关的勘察🤹♀️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🤝🙅🏿♂️、重要原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、承包以及中介服务交易行为的单位。 第二条 对进入我校临港校区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和个人进行廉政资格审查,审查方法还可通过全国检察机关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”查询,防止不具备资格或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投标活动🟤。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▪️🦸🏽♀️,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我院临港校区建设工程的市场交易活动: (一)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🤘🏼🦹🏽♀️,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🔝,骗取中标的行为🧔♀️。 (二) 投标人以相互串通投标报价🤦🏼,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🪭👨🏽🦰。 (三) 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,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行为。 (四) 中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收受贿赂🤽🏼♂️、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的行为。 (五) 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👩🏽⚖️、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行为🤸♀️。 (六) 中标单位故意提高工程造价转包🧎🏻♂️,然后从分包方套取提价部分,进行贪污的行为🚈。 (七)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🐠。 第四条 加强对临港校区建设工程廉政准入的管理。各参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我院牵头组织的创“工程优质、干部优秀”活动🧑🏽🎄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。如其参建期间因管理不力、发生腐败案件的,我校可责令其整改👩💻,并可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取消其续约资格。 (一) 各参建单位应与我校签订廉洁协议,注明廉政建设要求及责任。 (二) 各参建单位党组织应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相关规定,并加强自我管理。认真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会议,组织员工积极参加本工程的“双优”👩👦👦、文明工地和立功竞赛活动。 (三) 各参建单位应自觉接受南汇区重大建设工程创“双优”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🟤、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 (四) 各参建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信息要双向沟通,共同努力完成创“双优”活动的目标。参建单位纪委要对廉政准入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、汇总、备案和报告🔫。加强对廉政准入负有监管职责人员的监督,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意昂5(kgame)娱乐网纪委⛹🏽♀️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